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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龙晓锋)(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62001********,彝族,职业高中文化,住: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抓获,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到曲靖市麒麟区**街道**组**号手机店内假装向被害人叶某某购买手机,购买手机的过程中趁叶某某离开之机将手机盗走。经曲靖市麒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99元。

本院认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刚满十八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归还被害人,属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少捕慎诉的要求,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可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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