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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遂宁市船山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川******轻型货车从仁里镇至遂宁东收费站入口处被高速交警五支队六大队民警挡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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