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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龚德圣)(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街道庄**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宣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2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云******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宣威市境内秀河线915公里2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1mg/1OOmL,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5.82mg/1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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