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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龚志华)(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抚州市临川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2月19日被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5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驾驶赣******号小型轿车沿***省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龚某某驾车途径***省道***KM+***M**镇**村**组路段时,行驶至道路右侧路边,将在路边倒垃圾的被害人吴某某(女,殁年54岁)撞倒,造成吴某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龚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经交警认定,龚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2月3日,龚某某与吴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5.1万元,取得吴某某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过失犯罪,龚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且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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