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酒后驾驶赣M*****小车,行至樟树市药都南大道建行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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