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龚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与向某某(不起诉)系夫妻,与被害人宋某某系妯娌关系,两家因邻里纠纷产生了矛盾。2019年7月25日,龚某某、向某某趁宋某某一人在保靖县**镇**村自家玉米地里干活,用木棒对其进行殴打,宋某某被打伤后乘机逃跑,并叫邻居向某甲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宋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宋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一级。

当日,龚某某被传唤到案。案发后,龚某某、向某某对宋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