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六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船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巷**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泉州海警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海警局侦查终结,以邱某甲、施某甲、占某甲、龚某甲、张某甲、邱某乙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泉州海警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1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系“闽狮渔*****”号船船员,负责在海上开灯艇吸引鱼群。2019年11月25日凌晨3时许,“闽狮渔*****”号船在中日渔业协定水域附近捕捞作业起网时,船长邱某甲(已起诉)发现有一大一小2只活海豚误入渔网,未按规定将上述海豚放回大海,而是指挥船员施某甲、占某甲(均已起诉)和张某甲、邱某乙(均已不起诉)等人将2只海豚拖至“闽狮渔*****”船舶甲板面的左右,并授意占某甲、施某甲将大海豚杀害并将其牙龈割下,取出6颗牙齿,先后把已死亡的二只海豚丢到海里。事后,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及施某甲、占某甲、邱某乙、张某甲瓜分了上述割取的海豚牙齿。
经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鉴定:张某甲、邱某乙、施某甲持有的牙齿均来自瑞氏海豚。大海豚为瑞氏海豚,属于《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为亚成年个体,发育系数约为0.8;小海豚是其他鲸类,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为刚出生不久的幼崽,发育系数约为0.1。
2020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2020年11月16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牙齿、菜刀、锯子、船舶的照片;
2.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及视频、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胡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证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已缴纳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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