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9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立新乡**村**组,现住址**。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赣******小型面包车沿***国道由***往***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国道740公里+400米处永修县***镇***路段时,与同向前方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无牌“佳劲”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1月14日,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书面谅解。2020年11月20日,经永修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杨某某在此事故当中负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初犯,又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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