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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柳**,男性,1979年9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上饶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柳**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9日12时许,柳**驾驶赣E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上铅快速通道(上二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跨上武高速大桥”以北路段向右侧压越白实线变向时,与其右前方同向行驶在硬路肩内由缪**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缪**受伤,两车受损的一起交通事故。2020年07月21日,缪**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柳**在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并在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开区大队认定:柳**在本事故中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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