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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沾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6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住滨州市沾化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1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滨州市沾化区银河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海五路与银河四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程度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3.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能够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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