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图什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男,***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水平,职业:农民,住***镇***孔雀路***号,有前科。(被不起诉人于2001年因犯聚众赌博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11年4月21日因吸毒行为被***市公安局***局南关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
被不起诉***孜于2020年11月4日因故意伤害行为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公安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孜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受理后,于当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1日与被害人***谈话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征求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报告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下午16时至19时之间,被不起诉人在***,****,***,****等五个人坐在一起喝酒,被不起诉人***和***喝醉后顶嘴吵架,在巡逻的巡警看见他们后就把他们拉开了,被不起诉人***在沙拉路回家的路上行走时,受害人***从不起诉人后面追过去的时候, 被不起诉人***用拳头往被害人***的鼻子打了一拳,从***后面来的巡警发现后,就把他们拉开了,受害人***到克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州公安局刑事支队刑事科学技术所[2020]109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上,***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往被害人***的鼻子打了一拳,造成了轻伤二级,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受害者的叙述; 3-证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的依据。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本部门(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人***具有并自愿认罪认罚,向被害人家属给了六千伍百元赔偿金,与附带民事诉讼方面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量刑情节、按照政治、法律、社会“三个效益”,为了更好的体现从严处理与从宽处理相结合的政策,认为没有必要对被不起诉人***刑事处罚,没有其他严重影响量刑的方面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受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检察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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