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梨树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吉0*****2号联合收割机沿牙四公路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驶入牙四公路机动车道时,与沿牙四公路机动车道自南向北由被害人田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田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损坏。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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