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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xx)(公开版)_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xx,男性,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维吾尔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住新疆和田市xx号(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田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被和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田市公安局(监察/侦查机关名称)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xx在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半瓶酒酒吧跟几位朋友一起喝酒,喝完酒后驾驶第二天凌晨在伊力其乡政府前停放的新xx号小轿车,从伊力其乡政府前出发往浙江开发区方向走,走到天目山路09号报警点前路段时便民警务站执勤人员被发现。经检验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2020】毒鉴字第67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检验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xx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没有出现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是xx,机动车状态属于正常状态。xx驾驶证号为:653224198501020010,准驾车型为:B2;

本院认为,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9)4号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属于酌定不起诉的特殊情形,即酒精量在量150mg/100mL 以下(xx第一次醉驾开车,醉驾被发现后积极配合侦查和审查,愿意认罪认罚,醉驾被发现的时间段时,道路上人少,主观恶心不大,社会危险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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