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1〕4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89********,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周坑村新乡**号,住山东省汶上县**镇工业园区玉磊石材厂。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汶上县**镇寨子社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8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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