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图什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买**,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7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市,住新疆**市**乡**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月**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月**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买**于2020年*月*日2时42分,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384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市**路与**路交叉的T形路口时,被执勤的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新疆金陆司法鉴定中心【2020】****号血液中乙醇成分检验鉴定书中鉴定:《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L /106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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