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10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20年5月1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中午14时许,张某某让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陪同其到驾校报名,万某某来到张某某位于安顺市开发区幺铺镇颜旗村**号的家中,跟随张某某到卧室拿钱,随后两人到驾校报名,报完名后万某某谎称自己要回工地打卡,便让张某某在其位于开发区幺铺镇关脚村的家中休息,后万某某独自返回张学海家中,将张某某的父亲被害人张某乙放于卧室床底的562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万某某处追回赃款40800元,现万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乙154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位于安顺市开发区幺铺镇关脚村的家中将其抓获。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万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赃款已经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鉴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已全部退赃,故通知侦查机关发还扣押车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