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xx村xx组xx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常开祥,贵州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4200610872455.
辩护人陆进军,贵州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4202010184011.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在2020年1月至4月之间通过詹某亮介绍,使用手机下载“大亨互娱”赌博平台参与赌博,后成为詹某亮的合伙人(代理)。严某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大亨互娱”APP相关信息,并借此发展多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八千元,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1月16日,严普普到公安机关自首。2021年1月29日,严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造成的社会危险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普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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