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14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同家庄镇**村*巷*号,2023年4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3月2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伙同其兄乔某某经事先预谋,携带洋镐、铁锤,驾驶红色**牌三轮摩托车在同家庄镇文**村西原铁路两边排水渠生产路铁轨铺设处盗得铁轨19根(价值2740元),由乔世刚将其中10根铁轨运回其家,乔世军在现场看管剩下的9根铁轨,后被群众发现并报警。被盗铁轨已被全部追回,案发后乔某某、乔某某二人已将铁轨铺设的生产路修复。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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