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县检刑不诉〔2023〕30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8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富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30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6月27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饮酒后驾驶陕JR****小型轿车,从富县吉子现社区街道凌云大酒店对面路边出发,准备驶往吉子现社区华能电厂,将车驶出两、三米后又倒入原车位,倒车过程中被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2023年6月28日00时许乔某某被民警带至富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进行血液提取并密封保存,当日,经陕西延安瑞康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乔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结果为114.68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68mg/100ml,其在夜间驾车、行驶距离较短,属犯罪情节轻微。乔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乔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经委托富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乔某某进行社会调查,乔某某的社会表现良好。
综合考量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一贯社会表现,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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