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乔某某)(公开版)_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5-01-10 admin 评论0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山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街道**号,现住横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8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7日21时许,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山大队民警在横山区**与**路口例行检查,将陕K*****小型轿车拦下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乔某某说话带有酒气,经对其现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显示为:12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横山区红十字会医院提取其血液并送检。2021年5月8日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榆)公交(司法)鉴(理化)字【2021】第0963号血醇检验报告鉴定:标有“乔某某”字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2.3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又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5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