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镇**路**号,现住钟山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30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从自己位于钟山区**栋**室的住处乘电梯下楼准备出去,当付某某乘坐山海观天下A栋的电梯下楼后,在电梯门口遇到喝酒醉躺在电梯门口熟睡的被害人黄某乙,付某某见状便去搀扶黄某乙,在搀扶黄某乙的过程中发现了黄某乙随身背的黑色单肩包,付某某见财起意便回到自己的住处戴了一个黑色口罩,再次下楼找到黄某乙,将黄某乙背的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谅解书等书证,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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