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付美)(公开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丁,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77********,汉族,文盲,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以刑事和解、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释放。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丁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岔河镇塘丰村九组村民付某甲与高某某结婚将近十年,二人生育了两个小孩,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下半年,付某甲与高某某协商分手,之后高某某在贵阳务工并与被害人吴某某谈恋爱。2019年12月16日,因付某甲的母亲生病,高某某应付某甲要求回到岔河镇塘丰村照顾,付某甲的母亲于同年12月23日去世。同年12月29日,付某甲母亲丧事结束后,高某某打电话叫吴某某开车来接自己,当日晚上七点过钟,吴某某开车停在岔河镇塘丰村马路边等高某某时,被付某甲的家人发现,吴某某因害怕便开车离开,顾某某(另案处理)、付某乙(另案处理)便驾车搭载被不起诉人付某丁以及付某丙(同案不起诉)、刘某某(同案不起诉)、付某戊(同案不起诉)、郭某某(同案不起诉)等人追赶吴某某,追至金海湖新区职教城工校门口处追到吴某某后,刘某某、付某丙等人下车辱骂、殴打吴某某,随后强行将吴某某带回付某甲家,付某己(另案处理)、付某庚(另案处理)等人在付某甲家门口继续对吴某某进行殴打和辱骂,后高某某报警,岔河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吴某某带走。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付某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和解,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12800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付某丁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付某丁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是初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和解,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