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2000********,彝族,大专文化,经商,住贵州省兴仁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贵E****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兴仁市体育南路经市府中路往阳光小区方向行驶,同日23时42分许,行驶至兴仁市**路与**路路口100米(小地名:**十字路口)处时,被兴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代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0mg/100ml,经鉴定,代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5.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频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在道路上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时间较晚,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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