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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代士军)(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城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区,住黑龙江省**市**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8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2时31分,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K*****小型轿车从澄城县东六路***饭店出发,由北向南行驶至青正街**路口时,被交警拦挡检查。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63mg/100ml。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检测照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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