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2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85********,*族,专科毕业,合阳县**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住合阳县**煤矿宿舍,于2023年6月16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06月09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和李某某、闫某某在李某某租的房子(合阳县**镇**巷**排*号)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陕HM****白色“宝骏”牌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合阳县**镇**路与**路十字附近时,被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送检的任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6.4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任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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