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县检刑不诉〔2020〕50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7291963********,汉族,陕西佳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佳县**乡**村**号。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9时许,任某某在距李某甲养蜂不远处被蜜蜂蛰伤,故认为蛰自己的蜜蜂系李某甲所养,便到李某甲养蜂处讨说法。二人见面后因言语不合,任某某用脚将蜂箱的两个盖子踢倒在地,遂两人发生口角。李某乙来到现场打劝,李某甲便骑摩托车去找任某某的妻子杨某某。李某甲返回现场时任某某很生气用手在李某甲头部推了一把,李某甲随手捡起一根木棍在任某某左腿上打了一棍,李某甲跑了,任某某在追李某甲的过程中李某甲摔倒,后任某某用木棍在李某甲身上打了两棍。当日李某甲入院治疗。经陕西省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左前臂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中心鉴定:任某某患有双相情感性精神障碍,其于2020年7月1日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任某某患双相情感性精神障碍,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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