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端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5********,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要区**镇**村委**村**号,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街道**路**村**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肇庆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0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粤H5A***小轿车在肇庆市**路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2毫克/100毫升,已经达到醉酒标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故何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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