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何**,男,28岁,汉族,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419********,高中文化,襄阳**建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所在地湖北省**县**乡**村*组。电话号码:1768392****/1817159****,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系***建筑有限公司的正式员工,负责***建筑有限公司贵南高铁**站站前广场土石方开挖项目的财务工作并保管13名工人劳务工资卡和密码本(包括本人工资卡),2020年7月7日中午,甲方中铁**局支付工程款13余万元到***建筑有限公司13名工人银行账户,次日15时,被不起诉人何**到中国建设银行**县支行ATM机把资金取出存入自己私人账户上,同日18时回到家中,因之前网络赌博输了几万元,想扳回赌资,便将资金在“龙彩”赌博网站(网址:m.81499a.com)进行非法赌博输掉12.98万元。2020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何**到公安机关自首,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筹措资金,于2020年7月12日退还挪用资金人民币131100元,取得***建筑有限公司的谅解并出具谅解书。被不起诉人何**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清赃款取得谅解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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