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住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屋,经连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PU****号牌摩托车搭载其妻子胡某某从忠信镇街往官陂村方向行驶,20时30分左右行驶至连平县忠信镇第二市场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5.09mg/100ml。
以上事实,有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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