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镇**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受罗某某的邀约,与罗某某、王某某在罗甸县**镇**大道旁边的**天然石材加工厂工地上,将两台潜水污水泵盗走,用王某某的电动车将盗得的两台潜水污水泵拉到**镇**家园背后的一废品收购站卖得338元,三人将卖得的338元赃款进行分赃。经罗甸县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价格鉴定:被盗走的两台潜水污水泵价值为8000元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出具谅解书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罗甸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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