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67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镇**村**路**号。2003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2时许,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合肥市包河区**路与**大道交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2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被查获时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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