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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某甲非法储存爆炸物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6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63********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麻尾镇******。因涉嫌非法采矿、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514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14日被独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与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等11人将独山县麻尾镇**村**组东北面的两个方解石矿洞以每个矿洞每年16000元的价格承包给韦某某,2019年4月,何某戊伙同韦某某在未办理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对两个方解石矿洞实施开采。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何某戊为开采方解石,曾将部分雷管存放在何某甲家,后被何某戊等人取走。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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