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6********,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乡**村**屯**号,现住开平市**镇**路**号2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骆小红的见证下对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在开平市**镇**路段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侯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13.7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参与公益服务表现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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