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山检刑不诉〔2022〕5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41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2021年6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6月24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雇佣三名装卸工人及张某的陕K*****卡车到横山区**镇********工地装卸废旧木板,装卸废旧木板过程中侯某某指使雇佣的三名工人将工地上3米长、外径5厘米,钢管164根,总重820公斤;工字钢10根总重340公斤;槽钢、废粗钢管总重43公斤装入车底部准备盗走,又让工人将废旧木板掩盖在上面,后被照工地的陈某某发现。
2021年6月17日,榆林市横山区价格认证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对被盗国际焊接管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2021年6月12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65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3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