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龙检公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经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辽N****1号小型轿车沿朝阳市朝七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城区七道泉子镇***村附近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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