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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沾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南省武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6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豫******号小型面包车沿滨州市沾化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下河乡**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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