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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男,196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11967********,汉族,高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员,现系中共**部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镇**大道**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2019年1025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1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31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万年县公安局对蔡某甲解除取保候审,2021年2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万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蔡某甲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进行了公开听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的朋友陈某某找到蔡某甲,让其帮忙找关系安排两名非万年县**中学学区的学生入学。蔡某甲到县**局打听到学生均需按学区入学,没有办法安排。陈某某打电话问蔡某甲情况,蔡某甲称可以办理但费用较高,需六千元一人,陈某某表示没有关系。过了两天,陈某某向蔡某甲支付了一万二千元现金。蔡某甲随后联系办假证小广告上的电话号码,办理了两本假户口簿,交由陈某某办理了入学登记。

2019年8月底,蔡某甲的儿子蔡某乙告诉蔡某甲,有朋友请托其帮助安排一个非万年县**小学学区的学生入学。蔡某甲答应后,再次联系办假证的号码办理了第三本假户口簿,到县**局进行登记后,通知蔡某乙让其朋友带小孩报到。蔡某乙朋友带小孩入学报到后,送给蔡某乙一张三条硬中华香烟的烟卡。

2019年1024日,万年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蔡某甲配合调查,次日蔡某甲主动到万年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现实表现、谅解书、悔过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徐某某、柴某某、艾某甲、艾某乙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蔡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讯问蔡某甲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诉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蔡某甲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从轻减轻情节,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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