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住三原县**镇**街*号,系**县********职工。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1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犯罪嫌疑人曹某和柯某聊天时称其能给学生办理转学,柯某即请求把朋友杨某某的孩子转到**小学,曹某答应并提出需要3000元费用。后杨某某委托柯某于2020年7月10日通过微信向曹某转款3000元。
2文某得知了曹某能办转学,即告知朋友马某,马某即委托文某找曹某把孩子转入**小学,并微信转给文某3000元。7月23日文某通过微信向曹某转账2000元。
曹某收到两笔转学款5000元后,伪造了“适龄少年儿童入学通知书”并加盖了通过野广告伪造的“三原县**镇**小学”公章。案发后,所得赃款已退回被害人。
本院认为,曹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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