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鄢**,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枫岭头镇,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信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信区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鄢**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鄢**酒后有证驾驶黑灰色路虎牌汽车沿X818(老320国道)往坑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713加油站路段时,被设卡进行检查的交警查获。经上饶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鄢全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73mg/100ml。被不起诉人鄢**当晚被查获时,全程配合民警执法未曾反抗,也没有超员、超速和逆行的违法行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我院的量刑意见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说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3、证人叶**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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