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5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住辽宁省东港市**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东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于2011年至2018年11月,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东港市***镇***三组丹东***度假山庄内,占用林地20237.9平方米(30.35亩)、防护林地56平方米(0.084亩)建设旅游设施及修路。经鉴定: 实际占用林地16615.9㎡(24.91亩),占用防护林地面积56㎡。被占用林地属***镇***3林班19、22、23、24小班一部分、***镇祥*** 1林班3、6小班一部分和国营东港市***工区3林班15小班部分。林种分别为6、19小班为用材林,22、23、24 小班为经济林,15小班未划分林种;3小班为防护林。 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及种植条件已严重毁坏。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于2018年 10日8日,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无前科劣迹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案发前其已缴纳了行政处罚的罚款。同时,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林业草原局已批准了丹东馨艺度假山庄旅游养老扩建项目占用林地的申请,该项目所占林地现属合法化。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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