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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住剑川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剑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剑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剑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其丈夫周某(罗某某与周某二人系事实婚姻,未申领结婚证)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争吵陆续持续至次日。7月2日晚上21时许,罗某某、周某再次争吵后,二人在院子内水泥地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罗某某持一把菜刀砍了周某左侧面颊一刀,周某还击,罗某某随即跑出家门,7月3日早上返回家中。经云南省剑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积极照顾被害人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在本案中,被害人周某对激化矛盾的发生有一定过错,现周某主动自愿谅解罗某某,二人已达成和解。本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家庭结构稳定,有利于罗某某与周某继续共同生活的原则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罗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刀柄为黄一截、红一截,刀身长度17.5cm),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剑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剑川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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