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五河县******。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5时29分,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醉酒后驾驶皖*****白色“吉利帝豪”牌小型轿车,沿五河县城关镇滨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城关镇滨河西路与沱河路交叉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盛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8mg/100ml。
本院认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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