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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亳州市*******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东风,安徽重信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在亳州市经济开发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告知学校,未对测量作业人员进行安检培训和安检技术交底,未审查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的情况下,私自安排被害人邵某某进入学校测量学校宿舍楼百叶窗,邵某某在测量宿舍楼百叶窗时从四楼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王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2018年11月5日王某某等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全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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