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63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佛山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始,佛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购入含有甲醛、季铵盐等兽药成分的产品,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安排郑某进行分装、再包装,生产出“汐心西路消毒篇10%不一样”、“WB水产养殖用复方戊二醛、苯扎溴铵合剂”、“车指速净”等产品。期间蒋某某负责销售,并安排周某产品送至客户处。至被抓获时****公司涉案产品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90550元。
2020年3月13日,顺德区公安局根据顺德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线索,联合顺德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去到****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抽样送检,结果显示****公司生产的产品“虫菌双杀”含有氯氰菊酯兽药原料;“汐心系列消毒篇10%不一样”含有亚硫酸钠兽药原料;“WB水产养殖用复方勿二醛”含有甲醛、季铵盐兽药原料。同时查实****公司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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