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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刑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郭某与前女友赵某(系高某前妻)相约在侯马市程王公园见面,解决两人相处期间的一些问题。赵某由高某(另案处理)开车送到该公园南门口。郭、赵二人商谈时,高某来到现场。郭某与高某发生争执,并对高某实施殴打。高某遂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削水果使用)朝郭某腹部捅了一刀。赵某便拉着高某就往公园外走,二人走到公园南门口外西侧的幼儿园旁边高某的车跟前时,郭某跟着过来,将高某殴打致伤。经鉴定,高某左耳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郭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双方已和解,取得对方谅解,郭某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侯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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