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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独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司机,住奎屯市**小区**幢**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新DC****号“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贵阳**厂南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因未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车体右侧前部与沿贵阳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新D1****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被害人,男,29岁)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向被害人近亲属给予全部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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