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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白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61975********,汉族,大专文化,克拉玛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克拉玛依市三平镇**环保工地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北沟镇塔山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X****号小型轿车沿克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油四路相交路口处,将车停在路边休息时被巡逻至此的交警依法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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