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8
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88********,回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里**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园**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法律帮助律师,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柳辉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9日至同年11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19年11月,通过百度贴吧用户名风吹燕子蛋,及微信名怡然自得祺志高远、微信号xiejin****,与微信名月下看春秋、微信号malanning的卖家马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于2019年11月13日通过支付宝转账、当面交易的方式,以人民币1.75万元的价格购买犀鬣蜥1只。经鉴定,涉案物种为蜥蜴目(SAURIA)美洲鬣蜥科(Iguanidae)犀鬣蜥(拉丁学名:Cyclura cornuta),属圆尾蜥属,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自愿接受认罪认罚。本案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对非法收购犀鬣蜥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接受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收购犀鬣蜥系作为宠物饲养,且具有坦白、自愿接受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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