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住新疆叶城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叶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叶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叶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被叶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与朋友叶城县********吃饭喝酒后,于2020年6月1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在醉酒状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新Q*****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叶城县********出发,途径叶城县****、****、****等人员密集区,行驶至叶城县********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通过警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王*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24mg/ml,随后民警将王*带到叶城县人民医院抽血,并委托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王*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29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系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在人员密集区域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
犯罪事实、情节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
7、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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