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乡**村**组,住吉林省梨树县**乡**村**组**号**室,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吉C****9号白色**轿车行驶至梨树县**镇**大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
2.书证;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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